【通知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
[ 时间:2021-12-23 点击:1434 ]
来源:人社部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,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,国务院有关部门、直属机构人事部门,有关协会、学会: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深化“放管服”改革决策部署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》《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》和《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》等相关法律、法规和规定,经商有关部门同意,决定在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推行电子证书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,启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”电子印章,专用于制发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。
二、下列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“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专用章”电子印章(见附件样式1)。
1.注册城乡规划师
2.注册测绘师
3.注册核安全工程师
4.注册建筑师(一、二级)
5.监理工程师
6.造价工程师(一级)
7.建造师(一级)
8.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
9.注册验船师
10.护士执业资格
11.注册安全工程师(中级)
12.注册消防工程师(一级)
13.注册计量师(一、二级)
14.执业药师
15.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(初、中、高级)
16.经济**技术资格(初、中级)
17.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
18.机动车检测维修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
19.卫生**技术资格(初、中级)
20.审计**技术资格(初、中级)
21.设备监理师
22.统计**技术资格(初、中级)
23.出版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(初、中级)
24.翻译**资格
三、下列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电子证书使用有关行业协会、学会或有关部门指定机构的电子印章(见附件样式2)。
1.拍卖师
2.工程咨询(投资)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
3.资产评估师
4.房地产经纪**人员职业资格
5.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
6.税务师
7.银行业**人员职业资格
四、以上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(网址:www.cpta.com.cn)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,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推行电子证书后,纸质证书仍按照原方式制发。已制发的纸质证书遗失、损毁,或者逾期不领取的,不再办理补发。
五、推行电子证书的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项目如有变动,另行通知。
附件:**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样式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2021年12月16日